您当前位置: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 >> 通知公告 >> 浏览文章
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2012年12月,我厅命名公布了第一批10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5年5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2013年12月,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2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原则和方式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推动了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为此,我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5-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或相关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三)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四)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传播等活动,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增加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设区市文化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省文化厅推荐,省直相关单位、省直管县(市)文化局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推荐。
(二)省文化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三)省文化厅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厅将正式命名,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为此,首批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本次须重新申报。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关于推荐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3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
(三)其他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二)各地在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联 系 人:平懿
联系电话:0791-86266896
电子邮箱:jxfy@jxwh.gov.cn ,615512274@qq.com
邮寄地址:省政府大院北二路89号省文化厅社文处
邮编:330046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2012年12月,我厅命名公布了第一批10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5年5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2013年12月,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2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原则和方式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推动了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为此,我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5-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或相关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三)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四)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传播等活动,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增加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设区市文化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省文化厅推荐,省直相关单位、省直管县(市)文化局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推荐。
(二)省文化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三)省文化厅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厅将正式命名,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为此,首批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本次须重新申报。
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关于推荐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3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
(三)其他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二)各地在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联 系 人:平懿
联系电话:0791-86266896
电子邮箱:jxfy@jxwh.gov.cn ,615512274@qq.com
邮寄地址:省政府大院北二路89号省文化厅社文处
邮编:330046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43.50 KB 下载次数: 次] |
![]() |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