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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2014-9-17 9:31:39本站原创 【字体: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    申报条件
已列入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市直单位同意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景德镇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属单位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提出当地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报告,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申报书自行在景德镇文化网(www.jdzwh.com)和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www.jdzfy.com.cn)下载。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县(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件。
(六)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10分钟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及辅助材料一律以A4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
4、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文本、照片及其他音像等资料统一汇总,刻录光盘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
1、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或市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保护单位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到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
3、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组织省内或市内专家进行筛选、论证,提出推荐名单,经市文广新局同意后报送市政府。
4、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社会公示,公布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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